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为绿色未来而创新”。刚刚过去的一周是第12个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内容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从宏观上看,知识产权是伴随工业革命而产生的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战略资源;从微观上看,知识产权是伴随着智力劳动者对利益追求与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领域,对于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已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和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不足10%,90%的高端测量仪器还是被发达国家所垄断,特别是软件及解决方案也是依赖国外的先进技术。在建设测绘强国,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战略背景下,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研究已显得十分必要。
01 对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内涵的理解
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学界曾长期采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来表述知识产权,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才开始正式采用“知识产权”的称谓。为此,从根本上来说,智力成果权等同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通过智力创造活动或者对于智力创造活动的投资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围绕这一概念及知识产权在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方面的一般特性,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通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智力活动,形成富有创造性或创新性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划分原则,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特点,根据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可分为测绘地理信息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或商业秘密、地理信息数据产权。
02 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决定。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再次强调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的大的背景下,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工作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如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严厉打击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的行为。之后,新《测绘法》的出台更是不仅首次将不动产登记、应急测绘、地理国情监测等内容编入测绘法,特别强调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相关内容,还首次提到互联网地图、提到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且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定成绩,主要有:法律法规对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有了明文规定; 一些企事业单位开始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产品,知识产权在服务产值中的比重和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司法裁判解决争端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侵权者还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一些团体开始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如2012年8月,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聘任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论坛,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内部分企业的专家学者与参会代表就企业上市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及对策、知识产权战略、商标问题、卫星导航领域的专利现状及建议、电子地图版权保护等进行了广泛交流。但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起步阶段,侵权盗版屡禁不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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