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的热潮下,民用消费级无人机特别是航拍无人机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市场规模日渐增长。目前航拍无人机的关键技术包括飞控系统、智能识别、跟踪、数据传输、亐台系统等技术,而我国仅有少数企业具有自主开收控系统等关键部件的能力,大多数企业使用大疆创新、零度智控等公司开收的系统平台。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无人机行业市场需求预测及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涉及无人机行业企业有200多家,但是拥有核心技术的却不到10家,95%以上的企业大多缺乏自主研发能力,所以基本都是靠组装。此时不可避免的在于组装、使用过程中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因为供求关系,衍生出一批制造未取得专利许可的侵害他人专利权的零件企业。实践中,随着近几年无人机行业发展,产生了许多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检索的案例,具体分析无人机专利侵权相关司法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法院审理专利权纠纷前提 -
我国目前对于专利权的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救济程序系分别采取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二轨分工体制。判断某项发明创造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评价某项专利权是否有效,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范畴。同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故一项有效的专利权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济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所请求保护专利权的评价报告,但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供人民法院判断某项专利权是否稳定、有效的初步参考,在专利法意义上决定一项专利权有效与否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 专利权人应当提供的证据 -
作为专利权人一旦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的,一是应当考虑自身权利是否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二是,应当考虑固定证据问题,涉及到互联网销售,一旦起诉后侵权人容易销毁证据,可以先通过公证机构固定相应的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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