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力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会议审议认为,我省属驻军大省,一些重点军事设施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是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支撑。这些军事设施种类繁杂,对安全保密、伪装防护、净空保护、电磁环境等有着特殊要求,一旦受到破坏或干扰,将严重影响军事设施的使用和效能。
另一方面,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由于军地协商、通报机制不健全,地方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引进外资企业、开发旅游项目以及低空飞行器管理上,一些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草案明确,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禁止放飞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实现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动力伞、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禁烧秸秆、垃圾等;禁止燃放烟花、烟火等。禁止在军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等;禁止存放金属堆积物;禁止种植高大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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