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人机只能在白天使用,并控制在30 ~ 121米范围内飞行,严禁在人流量大的场合及机场5公里内飞行,警用、消防、航拍摄影以及农业等方面的无人机均由澳大利亚民用航空局(CASA)监管,使用者需持有相关证照,而娱乐用途的使用者无需参照该规定。
加拿大:任何人都能遥控无人机,35公斤以内、飞行高度不超过400英尺的在视距范围内的非商业用途无人机不需要申请执照。并且,针对重量低于4.4磅(约合2千克)的无人机商用行为出台了一揽子批准措施,只要符合飞行高度和机场禁飞区限制等相关安全标准,其运营都是合法的。
以色列:组建了一个民用无人机及其工作模式的试验委员会,主要是进行民用任务的试验飞行,帮助其军用无人机取得民用证书。发展建议 首先,应加强制造和使用管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是统筹引导产业发展。统筹协调各方政策和资源,建立覆盖无人机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和飞行服务的管理制度。以国家既有政策为依据,统筹考虑无人机的研制生产和飞行使用,在国家层面上规划无人机产业发展。
二是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电子围栏和身份识别电子标签,推广含禁飞区、限制区等通用数据地图,防止无人机在敏感或禁飞区域飞行。建立基于移动网络的如“I-无人机”的国家统一管理系统/平台,确保无人机必须加装芯片或升级控制站系统、并获得入网许可才能使用,由行业管理部门对芯片或系统运营商颁发牌照,开展试点运营。
三是健全行业监管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建立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及产品型号名录,构建生产规范条件。研究制定无人机系统的保险制度,完善无人机注册登记、适航认证、无人机驾驶员资质认证和飞行审查等。针对不同类别无人机,完善空域划设方案,进行试飞运行。
其次,应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是尽快制定发布无人机分类标准。把握标准先行的原则,对接国际通用的分类标准,加快制定发布我国民用无人机分级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重量、不同类型的无人机设定不同的飞行限制及操作条件。
二是完善生产准入管理。加快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准入标准,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的现象。尽快制定发布无人机研制生产企业的评价方法和条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有区别的政策,对无人机生产企业准入资格进行考评和认定。
三是加快团体标准制定。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民用无人机系统标准联盟,共同承担共性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应用推广,形成操作灵活、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提高我国民用无人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同时,加快行业标准制定,争取尽快向保证必要的安全性的国家强制标准提升。
再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是加快开放无人机飞行空域。在国家低空空域改革总体框架下,尽快发布无人机空域管理规定及飞行管理等规定。以市场需求大、安全可控的无人机为试点,适当放开适航、运行和空域等方面的限制,缩短提前一天申报飞行计划的规定,尽量做到即飞即报、边飞边报。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在产品研制、公共服务平台、试验检测平台等建设中加大对民用无人机的政策支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无人机限制飞行信息和政策。根据需要在国家专项科研中考虑民用无人机技术应用研究需求,改变专业级无人机核心部件大量进口的局面。
三是营造鼓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支持组建全国性的民用无人机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对侵犯知识产权、恶性竞争行为进行严惩,指导规范无人机产业合理竞争、有序发展。有序引导地方民用无人机产业布局,大力支持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发展壮大。 最后,推动传统企业加强创新。
一是加强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传统军用无人机生产单位向民用转化技术,在注重需求旺盛的消费级无人机市场的同时,加快攻克高可靠性、高空长航时、环境适应性强、经济舒适的专业级无人机系统和设备。
二是支持企业管理和运营创新。鼓励企业充分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等,充分利用创客和创新资源,不断附加无人机功能,实现从制造消费品、工业产品到形成产业生态系统的创新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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