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史贵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他们关注的热点,如民用无人机监管,贫困地区农网建设,西安大遗址保护以及提升农民工技能等,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扰航导致航班迫降的事件频发,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史贵禄建议,立法加强实名制、规定飞行区域、明确责任等。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民用无人机出货量已达到296万架,占全球市场的77.28%,2019年,预计销量将突破300万架。业内人士预测,未来几年无人机会出现井喷式发展。但同时民用无人机“黑飞”现象频发也成为该行业痛点,对民航及广大公众造成的安全威胁是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民用无人机的噪声污染及隐私侵犯也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
2017年初,德国拟定了新的法律草案,拟形成牌照制、驾照制、飞行许可制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体制。澳大利亚民航安全局则规定,普通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只能限制在120米之内,且操纵者必须在视线所及范围内监督飞行。
2018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对起飞重量在250克及以上的民用无人机实施实名登记注册。根据《民航局无人机实名制登记管理要求》,自2018年5月18日起,无人机拥有者需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实名登记;2018年8月31日后,未在系统中登记的无人机飞行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时,继北上广之后,重庆、新疆、郑州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无人机管理细则。虽然部分省市陆续颁布施行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制度,但还缺乏顶层法律法规。
为此,史贵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人机管理法》,参照军用等飞机管理制度,以重量为主要指标,结合起飞高度、速度、发射功率等特性,将民用无人机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细分后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飞行区域、起飞管理、禁飞区域的设定等加以规定。
为了保障军用、警用、气象、急救等特殊类飞机、商业飞机的安全和优先通过权利,可以通过立法明确民用无人机飞行时应当主动避让特殊用途的飞机、商业用途的飞机、有人驾驶航空器,以确保各自飞行、航空的安全。
通过立法来明确民用无人机违法飞行的法律后果,加强现有法律法规与当前立法的衔接,如因民用无人机涉及犯罪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的衔接,以及产生侵权时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衔接,明确民用无人机事故如何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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