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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安全 我国限制出口无人机和高性能计算机

2015-08-03 14:38 性质:转载 来源:全球无人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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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

1.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1.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技术说明:

“操作人员”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飞行的人员;

“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自然视距”指无任何辅助手段,有或没有视力矫正情况下的人的视距。

1.2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及部件

1.2.1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1.1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

1.2.2 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8407102010)。

注:1.1、1.2不适用于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2.计算机

2.1“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Weighted TeraFLOPS)的数字计算机(海关商品编号:8471411010、8471491010、8471501010)。

2.2采用处理器聚合方式能够使聚合后的“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Weighted TeraFLOPS)而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电子组件。

2.3为聚合数字计算机性能而专门设计的外部互连设备,其单链路单向通信速率超过2.0Gbyte/s,但不适用于内部互连设备(如背板、总线)、无源互连设备、网络访问控制器或通信信道控制器(海关商品编号:8517623710、8517623910)。

关于“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的技术注释

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是指数字计算机在进行64位或更多位的浮点加法和乘法运算的调整后的峰值速度。

本技术说明涉及的缩写:

n “数字计算机”中的处理器数量

I 处理器编号(1,……,n)

ti 处理器时钟周期(ti=1/Fi)

Fi 处理器频率

Ri 峰值浮点运算速度

Wi 体系结构调整因子

APP用加权万亿次浮点运算(Weighted TeraFLOPS (WT))表示,单位是1012调整后的每秒浮点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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