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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宁夏民用无人机须实名登记,违规飞行将依法处罚

2026-11-04 15:23 性质:转载 作者:中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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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民航宁夏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安全管理的通告具体如下⬇️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11月3日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民航宁夏监管局

发布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实名登记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具体如下

⬇️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及要求

全区范围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含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简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损毁等情形,所有者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及时在UOM平台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原所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履行法定义务、存在过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登记方式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进入民航官方平台,移动端可下载“UOM”APP(各大应用商店可搜),或者网页端搜索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uom.caac.gov.cn),进入网站注册登录并按流程实名登记。

三、飞行安全规范

(一)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飞行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二)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操控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机型的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三)操控轻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且均需熟练掌握有关机型的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五)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可通过UOM平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的通告》查询。

(六)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七)改装无人机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性能参数发生改变的,需及时在UOM平台更新信息,并遵守改装后所属类别的管理规定。

四、举报渠道

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行为、未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或涉嫌违法使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或提交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核查处置。

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积极配合实名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定期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及无人机爱好者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我区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民航宁夏监管局

2026年11月3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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