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号,一男子利用遥控装置操作“无人机”擅自在驾驶证科目二考场的禁飞区域飞行,被古桑派出所依法抓获。
经警方调查了解,违法行为人姚某在未取得航空器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操控无人机,在盱眙县古桑街道办事处驾驶证考场上方飞行、悬停,其行为既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同时也构成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航空器。
随后,警方对违法行为人姚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其宣讲有关无人机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姚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坚决避免发生类似错误。
新闻来源:盱眙TV
通过优凯飞行查询,此处没有无人机禁飞区,考场飞行的行为肯定是不对,新闻源里提到存在无证驾驶无人机违法行为,但无法确定使用的轻型无人机是否超过120米高度;此处存疑。即使有无人机执照也不能在考场上飞行。目前似乎没有相关法律对无人机此类行为如何处罚(如有类似法规请留言共同学习),此次处罚方式采取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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