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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民航局新增无人机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

2016-07-14 08:19 性质:转载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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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AOPA相关负责人处获悉,民航局飞行标准司7月11日下发了新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该通告较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

从中国AOPA相关负责人处获悉,民航局飞行标准司7月11日下发了新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

该通告较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通告明确了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分类管理的情况。

(1)三类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两类情况下,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可以实施监督:

A.在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

B.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Ⅲ、Ⅳ、Ⅴ、Ⅵ、Ⅶ类无人机。

(3)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通告明确了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须具备的条件。

A.正式注册五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并具有行业相关性;

B.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

C.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可以测评人员的理论水平;

D.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可以评估人员的操控、指挥和管理技能;

E.建立了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

F.建立了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

G.已经在民航局备案。

附录:无人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用分类

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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