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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发布

2019-02-14 07:56 性质:转载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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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应用和发展,逐步规范特定类无人机的运行管理,民航局本着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民用无人机发展实际需求...

  为了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应用和发展,逐步规范特定类无人机的运行管理,民航局本着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民用无人机发展实际需求,有序推进无人机典型运行环境下的示范运行,逐步规范运行风险较高无人机的运行管理。 2月1日,民航局发布了《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该咨询通告已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公布。

  该咨询通告发布后,志愿申请人在某些典型运行场景下的无人机试运行,将得到批准实施。同时,试运行评估和审定将使用运行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针对地面、空中的运行风险进行防控,这也将为无人机管理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夯实基础。

  据民航局空管办副主任陈向阳介绍,该咨询通告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特定类民用无人机运行,包括起飞全重在25公斤至150公斤的无人机运行,也包括7公斤至25公斤、运行风险较大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以及150公斤以上、运行风险较小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该咨询通告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起飞全重7公斤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涵盖绝大部分作业类无人机。

  在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工作的职责分工上,由民航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并由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无人机运行工作组可根据无人机运行志愿申请人提出的试运行需求,选择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性的运行场景,派出试运行审定小组实施试运行审定,并组织相关审定培训。试运行审定小组通常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方面人员。属地地区管理局参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小组工作。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将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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