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航法》修订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近年来业内关注的“空闹”现象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确。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要求,民航局结合近年来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行业的发展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各项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6年8月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自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6日,民航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民航/图 来源网络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主任曹岩律师表示,作为最受关注的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
近年来,“空闹”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不文明行为仍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事件处罚过轻,一般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处罚,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上述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近期联合山东大学法学院多名法学专家对民航进行了调研和分析,结合多年从事航空法律实践的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书,于9月6日正式提交中国民用航空局。
曹岩指出征求意见稿还增加提供充分保险的要求,鼓励通用航空企业投保机上人员险,规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进一步强化受害人保护。同时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延迟地先行付款。该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可以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扣除。
建议书还建议此次修改增加对无人机的规范。曹岩表示,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的民用航空活动,可是现行的民航法规和规章中仍然缺乏适用于无人机制造和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则。故建议将无人机监管列入民用航空法,增加“民用无人机航空管理”章节,并从明确无人机的法律属性、登记管理、适航标准、无人机企业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
目前,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对无人机监管的重要性,纷纷出台严格的法规规制,如法国就规定无人机只能在距离地面50米至150米之间飞行,非法使用无人机将判处5年有期徒刑,罚款75000欧元。然而,无人机在中国立法上是一片空白。
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事故先行支付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对此,曹岩认为,航班延误规定效力等级低,建议在民用航空法中规范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等。
目前,我国的航班延误率比发达国家的航班延误率高,面对乘客的呼声,民航总局去年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乘客可得到补偿。但由于该指导意见不是法规,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具体的赔偿也就难有“说法”。曹岩建议此次《民用航空法》的修改更多的从消费者、乘客的角度出发,规范因航空公司自己原因导致的延误等。
针对民航法此次修订,法学专家学者也积极参与德衡律师组织的调研和讨论。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沈伟教授指出,我国航空管制部门中现行体制为“军管民”,应在立法中向“军民共管”转型,根据由双方协商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性操作规则,来处理空中交通管制中的各种情况,并在法律中增加更为严格的环保规则,提升飞行器的环境友好水平,形成环保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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