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相关单位、同仁:
为更好地指导与规范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动力提升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基于前期多项审定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组织制定了以下两项咨询通告的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1、《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2、《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01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
(征求意见稿)
本咨询通告提供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92部第92.343条规定且符合以下限制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设计及其更改所需满足的适航要求: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中;
(i) 最大起飞重量小于 5700 千克的固定翼,以及复合翼、倾转翼等复合构型;
(ii) 最大起飞重量小于 3180 千克的旋翼类(包括多旋翼构型)。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审定要求
申请人可以使用本适航标准作为适用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于符合第92.327条规定的情形,局方将根据《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做出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程序》(AP-21-AA-2023-17)制定相应的专用条件。
02
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
(征求意见稿)
本咨询通告提供了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指导材料,适用于可有人驾驶的,纯电供能分布式电推进系统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5700 公斤,最大乘客数不超过9座,非增压座舱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或最大结构巡航速度(二者取大者)小于 463 公里/小时的动力提升航空器。
动力提升航空器是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垂直起飞、垂直着陆和低速飞行,主要依靠以发动机驱动的升力装置或发动机推力在这些飞行状态期间提供升力,并且依靠非旋转翼面在水平飞行时提供升力。
本咨询通告给出的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用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21 部 21.17 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类别航空器中适用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设计及其更改所需满足的适航要求。
动力提升航空器审定要求
申请人可以使用本适航标准作为满足适用性的动力提升航空器的合格审定基础。对于仅使用本适航标准作为合格审定基础而没有添加或变更的设计,局方在型号合格审定时不要求申请人再单独制定专用条件,并获得批准。如果申请人采用了新颖独特设计,本适航标准不能完全覆盖或不适用于其研制的动力提升航空器,局方将根据《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做出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程序》(AP-21-AA-2023-17)制定相应的专用条件。
对于适用于本咨询通告的动力提升航空器所安装的电动发动机和螺旋桨,可作为电动航空器的一部分按照日章和I章要求,随着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也可按局方可接受的适航标准单独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反馈意见
请相关单位或个人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附件《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格式发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邮件标题分别标注为“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反馈意见”、“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反馈意见”。
附件1 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3 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