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打击制毒犯罪和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全面推进我市全民禁毒工程工作,根据省和阳江市禁毒办工作部署,我市从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制毒工场专项行动。全市17个镇街对2500多个辖区废弃厂房、种养植场所等可疑地方分片分区进行了排查。
◆专项行动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各镇(街)禁毒办、各成员单位、村(居)委干部等成立排查小组,排查小组深入辖区荒山野岭、山区林场、田间地头、废旧厂房、养殖场、租凭种植场所、疑似制毒窝点、群众居所周边场所等重点地段开展拉网式踏查铲毒工作。
◆专项行动采用专业队伍排查、群众举报、张贴海报和无人机侦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市禁毒办印制了1500多份宣传海报张贴到各镇(街)村(居)社区、学校、车站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向群众讲解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危害和制毒加工厂的特征知识等,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种毒制毒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并积极宣传“卫星监测、无人机航测、罂粟无处藏”的强大威力,使“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在辖区范围内营造禁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浓厚氛围。
◆开展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加深了市民群众对毒品原植物和识别制毒工场的认识,增强了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使“禁种禁制”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为推动全民禁毒工程向纵深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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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认定标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认定标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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